范某某
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
范某某
原告:范某某。
委托代理人:郎俊富,河北滦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范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范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16日自愿申请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范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范某某承担。
审判长:司利国
书记员:张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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