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某某
王某某
王法其
姜瑞卿(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
原告范某某。
被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法其。
委托代理人姜瑞卿,系河北法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杜晓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范某某、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法其、姜瑞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2015年7月26日14时10分许,被告驾驶豪爵摩托车沿03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花林村路段左转弯驶出公路时与沿03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的原告驾驶的冀A×××××号小客相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后果。
该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原告花费维修费共计76747元,向被告索要无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3722.9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告起诉赔偿数额偏高,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对不合理部分,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车辆行驶证显示冀A×××××号小客的所有人为尚秀荣,原告范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范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车辆行驶证显示冀A×××××号小客的所有人为尚秀荣,原告范某某作为本案的原告主体不适格。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范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范某某。
审判长:杜晓丽
书记员:闫凯彬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