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满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淑荣,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瑞征,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被告:王中阳,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李某某、王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范某某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范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审判长 魏崇德
人民陪审员 邢金生
人民陪审员 贾存宽
书记员: 王鹏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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