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门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土门村二组。负责人:牟増光,男,汉族,该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启萌、陈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门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门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土门村委会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本案涉案林场的土地权属归被告所有,并确认原告持有的1983年《社会山林土地使用证》无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1日以夷政林处字(2018)1号作出处理决定书,确认本案涉案土地归被告所有,原告持有的《社会山林土地使用证》无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2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原告表示不服。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对本案涉案土地权属的行政确权决定,对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影响,但该行政决定尚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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