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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门土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范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门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土门村二组。负责人:牟増光,男,汉族,该村委会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启萌、陈喆,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门土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土门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土门村委会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确认本案涉案林场的土地权属归被告所有,并确认原告持有的1983年《社会山林土地使用证》无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5月11日以夷政林处字(2018)1号作出处理决定书,确认本案涉案土地归被告所有,原告持有的《社会山林土地使用证》无效。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12日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原告,原告表示不服。

本院经审查认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政府对本案涉案土地权属的行政确权决定,对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影响,但该行政决定尚在行政复议期限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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