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茂莱(南京)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范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浩,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鉴潮,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撼山影像器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张晓明。
原告茂莱(南京)仪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撼山影像器材(上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茂莱(南京)仪器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撼山影像器材(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4,813.2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撼山影像器材(上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34,813.2元(冻足为止,余款可自由往来)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明浩
书记员:黄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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