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张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晶,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洁,上海安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XXX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19室-11。
法定代表人:韩玮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婷婷,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亚联(天津)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3,545元,合计3,570元,由原告英迈电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文霞
书记员:范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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