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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委会与方某某、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
周德富
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
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委会
徐军
方某某
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原告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
法定代表人郭党应,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周德富,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刘正坤,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军,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方某某。
被告杜某某。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升,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英山长冲高中)、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委会(以下简称甘塘坳村)与被告方某某、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英山长冲高中认为已取得租赁处土地使用权,要求被告退出租赁土地。但只提供土地征用协议,无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证实。庭审过程中,本庭向英山长冲高中询问主张物权理由,英山长冲高中明确称根据合同违约之诉主张权利。而甘塘坳村则陈述已与英山长冲高中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将管理权与使用权转让给英山长冲高中,愿意协助英山长冲高中处理相关事宜。长冲高中与甘塘坳村作为共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某、杜某某退还租赁土地,并赔偿损失,因长冲高中尚未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且与方某某、杜某某之间不是租赁关系的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英山长冲高中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甘塘坳村与方某某、杜某某之间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属合同调整范围。在本案中,甘塘坳村与英山长冲高中共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系共同提出,甘塘坳村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且甘塘坳村在其代理词及本庭询问时称起诉是为协助英山长冲高中处理相关纠纷,诉讼请求不明确。甘塘坳村如要求行使相关权利,可以另行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委会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本案立案案由为物权保护纠纷。英山长冲高中认为已取得租赁处土地使用权,要求被告退出租赁土地。但只提供土地征用协议,无相关土地使用权证予以证实。庭审过程中,本庭向英山长冲高中询问主张物权理由,英山长冲高中明确称根据合同违约之诉主张权利。而甘塘坳村则陈述已与英山长冲高中签订土地征用协议,将管理权与使用权转让给英山长冲高中,愿意协助英山长冲高中处理相关事宜。长冲高中与甘塘坳村作为共同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方某某、杜某某退还租赁土地,并赔偿损失,因长冲高中尚未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且与方某某、杜某某之间不是租赁关系的合同相对人,依照法律规定,英山长冲高中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甘塘坳村与方某某、杜某某之间系土地使用权租赁关系,双方之间的争议属合同调整范围。在本案中,甘塘坳村与英山长冲高中共同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事实、理由系共同提出,甘塘坳村没有明确诉讼请求,且甘塘坳村在其代理词及本庭询问时称起诉是为协助英山长冲高中处理相关纠纷,诉讼请求不明确。甘塘坳村如要求行使相关权利,可以另行起诉。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英山县长冲高级中学、英山县温某某甘塘坳村委会的起诉。

审判长:张婵
审判员:彭斌
审判员:朱启志

书记员:蔡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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