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湖北华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原告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梅岩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高寿平,该公司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67648305-7。
委托代理人邓光曙,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华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邮政局南侧。
原告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北华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中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英山县鑫源水电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艳娟
书记员:姚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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