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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移民局与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英山县移民局。
法定代表人胡卫东,局长。
委托代理人邹贵银,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英山县移民局诉被告段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移民局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移民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婵

书记员: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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