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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环境保护局与姜某某行政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1124011278104Q。法定代表人余意,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湖北省英山县人,身份证号码4221261975********。住英山县温泉镇蛇龙尖村。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英工商处字(2017)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的英工商处字(2017)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英工商处字(2017)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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