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满某某电站
蒋胜
李小红
姜健麟(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姜某
毕某
申请人英山县满某某电站。组织机构代码18065974-1址址英山县红山镇满某某
法定代表人袁树平,该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蒋胜,访站副站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小红,该站工会主席。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申请人姜某。
申请人毕某。
姜某、毕某委托代理人姜健麟,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申请人英山县满某某电站、姜某、毕某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了本案,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查明,2016年2月4日,英山县满某某电站开闸放水期间,毕咏利在拦水坝处捕鱼,不幸被水冲出水闸而失踪,经多次打捞,至今未发现尸体。故双方产生纠纷。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英山县满某某电站、姜某、毕某于2016年2月1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英山县满某某电站、姜某、毕某于2016年2月19日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张婵
书记员: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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