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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与邱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小区朝阳路C1-14号。
法定代表人:刘木良,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6548126X0。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锐,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邱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河南省西华县人,汽车驾驶员,住河南省西华县,常住英山县,

原告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与被告邱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已妥善处理本案纠纷,原告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邱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188.5元,由原告英山县毕升出租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查五一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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