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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邝某某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住址英山县杨柳湾镇芭茅街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王红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胜,湖北吴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秉炫,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广州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英山县大别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住址英山县杨柳湾镇。
法定代表人:黄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红青,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襄樊市人,住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

再审申请人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邝某某、陈秉炫、英山县大别山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王红青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我公司与邝某某、陈秉炫之间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王红青利用职务之便转嫁个人债务,原审调解程序违法,调解书侵犯我公司利益,请求撤销(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826号民事调解书,判决我公司对王红青所欠债务不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

综上所述,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英山县广大矿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闵齐飞 审判员  郑俊峰 审判员  余亩千

书记员: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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