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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宝某燃气有限公司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英山县宝某燃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莲花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肖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湖北省英山县人。

原告英山县宝某燃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英山县宝某燃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宝某燃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宝某燃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英山县宝某燃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艳娟

书记员: 吴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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