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
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英山县供电公司
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南冲畈村(318国道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88231415N。
法定代表人汪猛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翔鹰,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英山县供电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毕升大道96号。
营业执照号码:91421124562734647L。
法定代表人赵亮,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英山县供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被告先行协商达成了还款协议,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英山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英山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英山县供电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英山县供电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893元,减半收取446.5元,由原告英山县合力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肖艳娟
审判员:杜立钧
审判员:曾旭
书记员: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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