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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与石某、刘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9895527J。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上河摆巷**号。法定代表人:严瑞先,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被告:刘兰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吉林省桦甸市,

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某、刘兰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石某、刘兰兰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某、刘兰兰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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