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579895527J。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上河摆巷**号。法定代表人:严瑞先,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湖北厚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段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被告:余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段某、余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段某、余某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段某、余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计112元,由原告英山县华发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肖艳娟
书记员:吴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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