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建北街63号。
法定代表人,周海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嘉伟,黑龙江思普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五常市。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诉被告王某某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现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2016年12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程威
书记员: 孙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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