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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桂林北路13号。
代表人:程熠,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杨,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905号。
法定代表人:陈亦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李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系黄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工程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黄某市华新路2号。
代表人:周志宏,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黄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德特种设备租赁分公司,住所地黄某市黄某大道905号。
代表人:李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某市黄某港区。系黄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输电工程公司员工。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黄某市黄某港区人民法院2017鄂0202民初20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某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詹军
审判员 童威
审判员 曹晓燕

书记员: 万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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