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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阮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259号。
主要负责人:周龙,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题,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阮聪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继敏,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麻城市。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自力,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邱振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原审被告:马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原审被告:公安县三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公安县斗湖堤镇长江路123-1号。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4民初34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07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赵湘湘 代理审判员  高 健

书记员:谢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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