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3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2、13层。
法定代表人:胡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创国,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贤,湖北东楚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聚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西路(黄石磁湖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马志文,该公司经理。
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诉被告湖北聚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1日立案。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126元,减半收取计563元,由原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 蓉 人民陪审员 罗莲英 人民陪审员 刘秋香
书记员:陈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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