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20层。
法定代表人:汪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郎克研,上海国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WREN”轮所有人/经营人/光船租赁人。
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发生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马绍尔群岛籍“WREN”轮,并要求被申请人提供357192美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WREN”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357192美元担保。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汪朝清
审判员 吴昊
代理审判员 邓毅
书记员: 冯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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