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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湖北金海酒店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
张华(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
王红军(北京鼎业律师事务所)
湖北金海酒店有限公司
张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胡勇(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

原告英国•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住所地15HillStreet,LondonW1J5QT,England。
法定代表人MaryE.Lane,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红军,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金海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北路97号。
法定代表人秦喜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超,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勇,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金海酒店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号为582936的中文“登喜路”商标、注册号为1034326的英文“dunhill”商标及注册号为3098366的“d”图形商标等注册商标)纠纷一案中,在本院主持调解下,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原告于2008年11月12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6元,减半收取1,668元,由原告艾尔弗雷德•邓希尔有限公司(AlfredDunhillLimited)负担。

审判长:尹为
审判员:陈燕平
审判员:李培民

书记员:魏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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