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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某某与张某、耿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苟某某
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
张某
耿某某
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

原告苟某某。
委托代理人康松,河北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被告耿某某。
委托代理人郑顺全,河北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苟某某与被告张某、耿某某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交车辆为其所有的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交车辆为其所有的证据,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一)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苟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审判长:周志玮

书记员:范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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