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苟双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满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福瑞,河北满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定兴县107国道北大街33号。
负责人:韩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佳杰,该公司员工。
原告苟双某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兴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苟双某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苟双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由原告苟双某负担。
审判员 耿勇
书记员: 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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