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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苗某
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

原告苗某。
委托代理人程昧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地址:曲阳县恒山路330-1号。
代表人李铁铸,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曲阳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苗某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苗某负担。

审判长:郑亚玲

书记员:张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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