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苗茗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被申请人:卜海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灵寿县。
申请人苗茗珺与被申请人梁某某、卜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苗茗珺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梁某某、卜海燕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苗茗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苗茗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梁某某、卜海燕银行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苗茗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哲哲
审判员 武建丽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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