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英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灵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增辉,河北尅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伯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福通二期康居苑27#-1-302室。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北京居雅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望园东里28号楼-01层28号商业1H065室。法定代表人:王金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苗英军与被告宁夏伯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高某某、北京居雅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苗英军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英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8元,由原告苗英军负担。
书记员:翟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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