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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田乱妮等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丘县。
原告:田乱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内丘县。
原告:田某,男,汉族,现住内丘县。
原告:田梓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内丘县。
法定代理人:田某,男,汉族,现住内丘县,系田梓琪父亲。
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拥军,河北张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

田乱妮、苗某某、田某、田梓琪与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原告田乱妮、苗某某、田某、田梓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田乱妮、苗某某、田某、田梓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田乱妮、苗某某、田某、田梓琪负担。

审判员 刘喜庆

书记员: 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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