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再审申请人):苗某某,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朋,黑龙江艾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商某某,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汤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杰,黑龙江省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佳木斯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向阳区长安路金三角。法定代表人:牟国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伟,公司职工。
上诉人苗某某因被上诉人商某某与佳木斯市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基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再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苗某某因其与万基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房抵债且实际占有汤原县人民法院(2014)汤民一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中判令万基公司交付商某某的房产,认为原审判决侵犯其财产权利,其诉讼地位应为第三人。原审法院再审判决诉讼主体开列错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汤原县人民法院(2017)黑0828民再3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汤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苗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276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郑忠利
审判员 王云礼
审判员 赵晓华
书记员: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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