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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魏县村民,现住。
委托代理人栗印书,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805564049D,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
代表人薄世亮,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亚辉,河北妙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90元,减半收取计74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郑书强

书记员: 刘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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