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原告王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阜平县阜平镇高阜口村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
被告:张清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告: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石某某市藁城市富强北街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320284524M。
法定代表人:张好,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藁城支公司,住河北省石某某市藁城市胜利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2807890008X。
法定代表人:马军社,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明,河北冀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某某、王喆与被告张清江、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藁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藁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山,被告张清江、阳光人保藁城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某某、王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二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33万元。在审理中变更该项诉请为332870.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8日13时许,张兵振驾驶被告石某某晨捷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机动车,行至阜平县官道岭路段时与骑自行车的原告苗某某丈夫王海勇发生交通事故,至王勇死亡,两车受损。该事故经阜平交警大队认定张兵振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张兵振被阜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事故机动车在被告人保藁城支公司处投有保险,请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侵犯他人生命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张清江雇佣司机张兵振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王海勇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清江作为事故车辆雇主应对二原告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该事故车辆投有保险,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保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再由张清江承担。被告张清江事发后为二原告垫付费用40000元,在庭审后声明自愿放弃5000元,并不再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二原告同意并认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对原告损失依法确定如下:
1、医药费31021元;
2、护理费19779元/年÷365天×3天=162.6元;
3、误工费19779元/年÷365天×3天=162.6元;
4、交通费:本院根据死亡就医情况,酌定3000元;
5、丧葬费: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为52409元÷12×6个月=26204.5元;
6、死亡赔偿金: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为11051元×20年=221020元;
7、精神抚慰金: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惩罚、抚慰、补偿等多种功能,对侵害人的刑事惩罚并不足以使受害方精神得以抚慰,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40000元,被告人保藁城支公司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辩论依据不予采纳。
以上损失合计321570.7元,由被告人保藁城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二原告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付201570.7元。被告石某某晨捷捷运输有限公司系事故车辆分期付款购买仅保留所有权的名义车主,根据运营支配受益原则,依法不承担本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藁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原告苗某某、王喆支付赔偿款120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向原告苗某某、王喆支付赔偿款201570.7元;
二、原告苗某某、王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张清江返还垫付款35000元。
三、驳回原告苗某某、王喆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汇至:阜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阜平县支行中兴分理处;账号:50×××63,并注明案号或审判人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建美
书记员:李珅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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