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406元,减半收取计703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长 郑国新
审判员 路立军
人民陪审员 彭忠喜
书记员: 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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