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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阴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阴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阴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主动撤回对被告阴雪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98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书记员:阴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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