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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主动撤回对被告贾某某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书记员:赵 泽 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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