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长 尚文玲
审判员 高卉君
审判员 沈鹏飞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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