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2017年9月25日,原告苗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就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996元,减半收取计1498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员 高卉君
书记员:郭星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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