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
被告:李芸,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张某、李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主动撤回对被告张某、李芸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1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英华
书记员:阴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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