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西平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容城县。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主动撤��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是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5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书记员:赵泽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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