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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苗某某
王某
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

原告:苗某某。
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王志远,河北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王某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保东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苗某某、被告王某及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志远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解除婚约财礼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被告王某已按《解除婚约财礼协议书》将现金20000元退还原告,原告亦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苗某某虽主张未收到被告给付的20000元,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原告诉状中表示已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被告退还的彩礼款20000元,与被告王某提交的苗某某出具的收到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已按双方约定的《解除婚约财礼协议书》履行了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5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故原告苗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苗某某的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解除婚约财礼协议书》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现被告王某已按《解除婚约财礼协议书》将现金20000元退还原告,原告亦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苗某某虽主张未收到被告给付的20000元,但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主张,且原告诉状中表示已于2015年12月15日收到被告退还的彩礼款20000元,与被告王某提交的苗某某出具的收到条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已按双方约定的《解除婚约财礼协议书》履行了义务,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6500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故原告苗某某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苗某某的诉讼请求。
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原告苗某某承担。

审判长:张保东

书记员:程万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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