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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一部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现住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紫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伯乐至马楼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楼村**处,被执勤民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9mg/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刑科所理化检验报告;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查获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国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步效民

检察官助理 王荣

2020年4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成武县**镇**楼**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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