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
原告:王某。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宝贵,河北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某。
被告:杨某(系邓某妻子)。
被告:赵某。
原告苗某、王某与被告邓某、杨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苗某、王某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苗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苗某、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9元,减半收取635元,由苗某、王某负担。
审判员 张 旺
书记员:刘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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