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魏县。
委托代理人杜超,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马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临漳县。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马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案原告“苗某某”与其向本院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上的名字“苗晓岭”不一致,本院诉讼费票据上的名字“苗某某”也与原告所提供身份证上的名字“苗晓岭”不同。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依法应当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各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苗某某的起诉。
案件预收诉讼费2729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杜志强
人民陪审员 魏艳君
人民陪审员 马华民
书记员: 宋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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