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时贤。
原告杨某某。
原告秦翠玲。
原告苗然然。
原告苗哲哲。
原告苗强强。
以上六原告委托代理人苗腾飞。
原告苗腾飞。
被告白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海滨,系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某某。
被告高万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苗茂生诉被告白某某、贾某某、高万新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苗茂生已病故,苗时贤、杨某某、秦翠玲、苗腾飞、苗然然、苗哲哲、苗强强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现苗时贤、杨某某、秦翠玲、苗腾飞、苗然然、苗哲哲、苗强强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白某某、贾某某、高万新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白某某、贾某某、高万新的起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时贤、杨某某、秦翠玲、苗腾飞、苗然然、苗哲哲、苗强强撤回对被告白某某、贾某某、高万新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 红 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 人民陪审员 薛 涛
书记员:王佳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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