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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文涛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苗文涛,男,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邢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守敬北路506号交通花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少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河北君合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文涛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邢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邢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文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德福、被告平安财险邢台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立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苗文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开车不慎造成翻车事故,致使车辆损坏,原告受伤而产生的损失和费用共计62389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主张的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30日19时左右,原告驾驶冀E×××××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邢台县皇羊路董家沟路段时,发生自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身体受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计62389元。事故发生后,邢台县交警大队认定此事故为原告单方交通事故。原告车辆在被告处入有保险,故诉至法院。
被告平安财险邢台中心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的车辆驾驶员为原告,但是报案的人为其朋友马超,在保险公司第一时间出现场勘查时,马超称自己为驾驶人,现场未发现原告。本次事故存在更换驾驶员的情形,不排除原告酒驾的嫌疑,其行为明显属于故意破坏和伪造事故现场的行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和原因无法查清,我司不予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30日19时,冀E×××××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邢台县皇羊路董家沟路段时,发生自翻事故,造成原告车辆损坏,原告苗文涛受伤。发生事故后案外人马超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向保险公司人员称自己是驾驶员,并签字。当天晚上9点34分,马超向事故科报案。2月6日原告苗文涛到邢台县交警大队陈述事故经过,称发生事故时自己是驾驶员,邢台县交警大队根据原告苗文涛的陈述作出事故证明。原告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机动车损失保险,均在保险期内。原告苗文涛自行委托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车损鉴定,车损62380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事故发生时马超向被告保险公司称自己是驾驶员,而后在事故科原告苗文涛向邢台县交警大队称自己是驾驶员,前后陈述不一致,无法确定谁是驾驶员,致使事故原因无法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苗文涛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60元,减半收取计680元,由原告苗文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从林

书记员: 段星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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