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耀东,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孟广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集贤县福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晓秋,黑龙江鸿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苗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孟某某、孟广义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5民终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苗某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玉波 审判员 武春花 审判员 李景华
书记员:李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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