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南宫市胜利大街*号,现住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华,河北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南宫市南大街青年门市胡同*号(南宫市。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苗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苗某某因被告苗某在2002年12月9日对本案争议拆迁房屋办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告苗某某已于2017年9月26日依法向广宗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为(2017)冀0531行初49号。2017年10月10日,原告苗某某以本案中拆迁补偿费涉及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以广宗县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宗县人民法院(2017)冀0531行初49号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的审理有重大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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