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苗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辉,黑龙江兴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西林区新兴大街121号。
法定代表人:苗青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瑜,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钢集团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799-3号1单元17层8号、9号。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西钢集团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芳,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中山路59号(朗勤泰元中心3115、3116室)。
法定代表人:王正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芳,黑龙江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苗某与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西钢集团哈尔滨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朗勤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现已
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金华
审判员 张明宇
审判员 陈川
书记员: 付丽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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