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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王某某、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苗某某,男,汉族,个体,住方哈尔滨市道外区
委托代理人吕世龙,男,汉族,方正县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方正镇。
被告侯某某,女,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
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个体,住方正县方正镇。

原告苗某某诉被告侯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4月22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0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苗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吕世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某某、王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08月24日,被告侯某某向原告苗某某借款人民币8.3万元,侯某某出具欠据一枚。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与被告侯某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有效,被告侯某某应当履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苗某某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王某某与被告侯某某系夫妻关系,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系侯某某与王某某双方的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王某某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苗某某人民币8.3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5.00元,由被告侯某某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景阳 人民陪审员  徐智超 人民陪审员  王利德

书记员:赵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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