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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某某与赵某某、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苗某某,男,1965年5月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牡丹江站职工,户籍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月芹,黑龙江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某,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牡丹江市建工集团209分公司经理,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江(系被告赵某某舅舅),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乌吉密乡和平村****号,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皇都丽景西区*号楼*单元***室。被告:宋某某,女,1968年3月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系被告宋某某丈夫),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平安街丁香园小区**栋*单元***室。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恩江(系被告赵某某舅舅),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原告苗某某与被告赵某某、宋某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苗某某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苗某某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苗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计14600元,由原告苗某某负担。

审判长  刘欣欣
审判员  张晨明
审判员  马 莹

书记员:张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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